1.我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怎麽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再審請求被駁回,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根據實際情況,如果是民事訴訟再審,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另外,在刑事訴訟中,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不能申請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什麽情況下不能申請再審?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1,申請人不合格;
2.民事案件壹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兩年以上的;
4、民事案件當事人在壹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提交證據,現憑此證據申請再審的;
5.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者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經人民法院處理自動撤回再審申請後,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7.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反法律的;
8、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已向外國法院或涉港澳臺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的;
9.經同級人民法院再審的;
10,人民法院按照監督、公示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14、人民法院裁定不執行仲裁裁決或者駁回不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
15.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有效的案件。
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人主體資格不適當;壹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上訴的;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提供證據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再審的。以上情形均不可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