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禮物的定義
1.贈品是指消費者購買特定商品時,隨商品贈送的免費贈品。通常是附在商品包裝上或單獨包裝或以極低價格出售的物品。
2.買賣雙方在進行商業活動時,賣方給予額外的價值,也就是隨貨物壹起給予。
第二,禮物的本質
1是有條件贈與。因為商事贈與是指買受人必須先購買出賣人的商品並支付等價價款,才能享有獲得贈與的權利。
2.附贈行為與銷售行為密不可分,其本質仍是壹種有償銷售的法律關系。
三、商業禮品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1.當制造商(或銷售商)銷售某種產品(或商品)時,它將這種或其他種類的產品(或商品)免費贈送給消費者。實際上是經營者名義上給了產品卻賣了,逃避產品質量責任。因此,當消費者的利益因商業贈與的缺陷而受到損害時,受贈人的權益能否得到有效救濟,成為人們關註並亟待解決的問題。附贈品誘導顧客偏離購物的初衷,以至於不考慮商品的質量、性能、價值以及是否需要。
2.廠商(或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或商品)之前,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追求某種利益,將產品(或商品)免費贈送給消費者。
3.在“禮物”成為禮物之前(也就是禮物成型之前),也就是在加工生產之前,成型後的產品用途或流向已經確定。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其加工生產的目的不是為了銷售,所以是生產者為達到某種目的或追求某種利益而特別加工生產(或銷售者特別定制)的物品。因此,這種形式的“贈與”不具備“產品”的構成要件,不屬於“產品”的範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57條
贈與合同的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