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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如何約定租賃期限和租金?例如,我打算租賃3年,但在1年內支付。

1.租賃期限:3年,從* * *至* * * * *。

2.租金:* *元/月,年租金每年支付壹次。(每年* *天支付當年租金)

這是我的術語表,妳可以參考壹下。

法律分析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脅迫等不公平情形,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就意思表示達成協議,並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和明確了租賃期限和租金支付時間,就具有法律效力。值得註意的是,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房屋租賃關系,必須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如果要避免歧義、糾紛或爭議,就要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方式,比如具體的收款賬戶、付款賬戶、支付方式、支付租金的期限等。3年的租賃期限也要明確規定,從哪年哪月哪日開始,到哪年哪月哪日結束。民法的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表示,只要雙方協商壹致,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這是我的建議,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零三條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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