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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合同是什麽意思?

BT合同是政府回購人與投資人就政府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管理和建設簽訂的合同。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BT合同,民事案由中也沒有這種合同,但在實踐中是存在的。所以我們需要去了解它,用現行的法律制度去梳理清楚,否則就脫離了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幾種類型的BT合同:

1,施工二次招標類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

BT投資人負責項目投資、融資和項目管理。BT合同簽訂後,投資方還將以施工方的名義對項目施工進行投標,選擇施工承包商,簽訂施工合同。之後,投資方作為業主全面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負責辦理與項目相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協調項目外部建設條件,協調項目內部設計、施工、監理,支付工程款。項目完成後,政府回購人需要以回購款和合理回報的形式支付投資人支付的工程款。本案中,回購方與投資方的關系實質上是壹種建設項目管理的合同關系,投資方受委托擔任BT項目的建設方,特殊之處在於投資方需要向建設方墊付工程款。

2.直接施工型-墊層施工

即政府回購方和投資方在BT合同中約定,投資方負責BT項目的投融資和項目建設。項目竣工移交後,回購方按約定支付回購款。實際上,這是壹種預付工程款的施工合同。原因是投資人壹直在沒有BT項目產權的情況下履行建設方的義務,沒有取得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

按照我國目前確定建設項目產權的做法,按照項目申請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規劃許可證持有人三者壹致的原則確定項目產權。實踐中,政府基建項目作為BT項目,是以政府相關部門的名義進行的,從立項申請,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再到申請劃撥土地。因此,投資者不可能獲得BT項目的產權。既然沒有產權,就不存在“回購”,這是壹種在竣工後壹定期限內支付工程款的行為。

3、建築規模相同

即BT投資人同時負責項目管理、投資和建設。簡單來說,BT投資人既是甲方,也是乙方..這種模式的好處是政府省心,省去了項目建設管理的工作,全部留給投資者。缺點是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成本等的監督。都是投資人和監管人在負責,容易出問題。

此外,根據《建設部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條第四項,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接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但不得在同壹項目上同時承接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也不得與其他承接工程總承包或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企業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所以同等規模的建設其實是違反規定的。預付款不是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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