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對於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沖突,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效力,應當優先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各審計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決定,制定和發布的調整本部門範圍內行政關系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主要形式有命令、指示和規定。比如國家科委制定的科技保密規定,勞動部發布的技工學校招生規定,都是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中的經濟法規範性文件屬於經濟法的淵源。
規章制度應用廣泛,大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行業、系統,小到單位、部門、隊伍。它是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體現,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因此,規章制度對社會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的發展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規章制度的特點:約束性: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它是人們的行為準則,壹旦生效,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或遵照執行。如果妳違反了相關規定,妳將受到相應的處罰。權威性:規章制度的權威性來源於政府機構的權威性。規章制度的制定者是合法的,即依法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組織。規章制度是這些法律作者根據自己的職責權限制定的,是同級機關權力意誌的反映。穩定性:規章制度既然是人的行為準則,就不應該頻繁地改變和修改,而應該相對穩定。因此,不能把脫離實際的規定引入規章制度,這些規定是暫時的、個別的問題,尚不具備實施的條件。但不代表條條框框都是壹成不變的。當條件成熟或環境發生變化時,要及時修訂完善。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壹條?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