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最高法原大法官王林清壹審被判14。他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最高法原大法官王林清壹審被判14。他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林清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壹案進行壹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林清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百萬元,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被告人王林清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百萬元;對受賄所得的財物和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10年10月26日、27日依法開庭審理了王林清壹案,其中王林清被控受賄部分公開審理,王林清被控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部分不公開審理。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就辯論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助理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或者職權、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審判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奇萊公司)等兩個單位和、楊明律師等11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9萬元,其中201年至2018年。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林清在趙發奇的指使下,同意王林清調取凱格萊公司與陜西省Xi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壹案的案卷材料。王林清通過借閱、騙取案卷、拍照等方式非法獲取大量卡利亞裏公司案卷,並將拍攝的材料通過手機微信或電子郵件提供給趙發奇。經國家保密局鑒定,王林清、趙發起非法獲取的資料中,有5份屬於國家秘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林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以竊取方式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王林清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司法行為廉潔性,損害司法公信力;其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在交給趙發啟後被傳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因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逮捕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對受賄犯罪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犯罪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此外,趙發起、程傑、楊明等人的犯罪行為也受到了依法懲處。

  • 上一篇: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哪個更有效?
  • 下一篇:個人信息處理者有哪些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