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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民法法律地位之比較。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行政活動,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行政組織。

合法的行政主體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體是具有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不是所有的組織都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國家行政機關具有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行政職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沒有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不能行使國家行政權力,進行行政行為,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行政活動的組織。能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是判斷行政機關是否為行政主體的標準。比如,受委托組織雖然也可以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在委托範圍內實施壹定的行政行為,但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所以受委托組織不屬於行政主體。

(3)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承擔行政活動法律後果的組織。壹個組織在壹項活動中是否是行政主體是壹個重要的標準。如果只是進行行政活動,而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那麽該組織就不是行政主體。社會組織接受行政機關的委托從事公務活動,但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的,責任由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受委托的社會組織不是行政主體,但主體只能是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又如,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由公務員行使,但公務員的職責和行為並不由自己承擔,公務員在行政訴訟中不能作為被告應訴。公務員的職務行為由所在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在行政訴訟中,所在機關應當以被告身份應訴。所以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

(4)行政主體壹般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指定。行政主體主要由行政機關服務,但不限於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該組織取得行政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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