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我國法律是否以舊輕原則為基礎?

我國法律是否以舊輕原則為基礎?

我國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寬老原則。

“從舊到輕”原則是指除特別規定外,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寬嚴相濟原則是刑法的壹個適用原則,即當壹個人在新刑法頒布之前犯罪時,首先要先適用舊刑法,即要考慮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從舊)。其次,如果新刑法的適用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的處罰較輕,就應該對被告人適用新刑法。但如果適用舊法對被告更有利,則適用舊法對被告。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適用舊法還是新法,即所謂的“從舊從輕”原則。可以說這個原則是“有利於被告”的。

從舊到輕的適用原則如下:

1.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但修改後的現行刑法規定是犯罪,則適用當時的法律,即現行刑法不溯及既往。但行為在1997 65438+10月1後繼續或繼續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現行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只要行為還沒有經過審判或者判決還沒有確定,就應該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如果當時的法律和現行刑法典都認為是犯罪,應當按照現行刑法典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進行追訴的,原則上按照當時的法律辦理,即現行刑法沒有溯及力。但如果現行刑法輕於當時的法律,就按現行刑法處理,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4.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該判決仍然有效。

5、那麽根據當時的法律行為,只適用於未決案件,包括申請再審的案件。

綜上所述,如果適用舊法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舊法規定的刑罰較輕,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從舊到輕,如果本法之前的行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實施的,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 上一篇:未成年偷錢違法嗎?
  • 下一篇:我是壹個殘疾人。我想找份工作,好嗎?去哪裏找工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