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賠償:
1.喪葬費:上年度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個月;
2.死亡賠償金:上年度本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城市),本地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0年(農村);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八條(壹)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3)被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1項外,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誤工等其他合理費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
首先,肇事逃逸的要素: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而無故離開醫院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處罰的標準是:
1,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交通肇事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