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程序,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了解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離婚後是否生活等情況後,依法準予或者不準予登記。準予登記的,應當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2.訴訟程序,即壹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壹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就會被辭退。經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同意離婚。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離婚訴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原告身份證原件經審查後返還原告;
2、夫妻關系證明,壹般能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3.證明夫妻* * *擁有共同財產的,壹般可以提交財產清單,但也可以在開庭時提交;
4.有孩子的,還應提交孩子的出生證明和戶口本。
綜上,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