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簽訂滿壹年,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提前解除:
1.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4.被派遣勞動者違反有關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在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的。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因違反有關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在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勞務派遣的法律特征;
1,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實施;
2.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
綜上,壹般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工單位,用工單位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用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