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勞務派遣合同只簽壹年的後果

勞務派遣合同只簽壹年的後果

簽訂不滿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是違反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合同簽訂滿壹年,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提前解除:

1.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4.被派遣勞動者違反有關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在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的。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因違反有關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在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勞務派遣的法律特征;

1,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實施;

2.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

綜上,壹般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工單位,用工單位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 上一篇:如何處理工傷
  • 下一篇:離婚過程是什麽樣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