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檢查記錄的作用是什麽?檢查的目的是寫檢查筆錄,這是我國偵查案件和審理案件的重要用途之壹。勘驗筆錄包含了現場和證人描述的內容,所以勘驗筆錄是比較重要的文書,不能有遺漏和虛假。不同案件的檢驗記錄也不同。《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要求,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二是偵查過程中存在問題,由於現場勘查筆錄不能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屬於間接證據,因此往往容易被偵查人員忽視或簡單化。偵查人員制作現場勘查筆錄存在以下問題:1。筆錄制作不及時,事後有刪改現象。由於外界環境因素,犯罪現場在發生變化,所以現場勘查需要“快”字。有的偵查人員主觀上缺乏應有的認識,懶得出現在現場,有的草草了事,有的事後為了配合證明案情,隨意刪除筆錄內容。2.唱片制作不是客觀主觀的。現場勘查筆錄要求偵查人員實事求是,客觀地勘驗或記錄現場情況。但有些辦案人員憑自己的主觀臆斷判斷案情,然後帶著錯誤的結論進行現場勘查,任意誇大或縮小。3.備案是違法的,違反了相關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章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都對現場勘查程序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壹些偵查人員在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的過程中嚴重違反了相關程序規定,如筆錄制作人不符合主體資格、制作筆錄過程中沒有證人在場等。三。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規範現場勘查筆錄的制作:壹是嚴格審查現場勘查筆錄。偵查、監督、檢察部門要加強對移送、批捕、起訴案件現場勘查筆錄的審查,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考慮到勘驗、檢查筆錄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產生不同的效力,有必要對現場勘查筆錄的效力進行審查。第二,及時派員介入現場調查活動。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可應邀或主動派員協助公安機關或我院自偵部門的現場偵查活動。偵查監督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勘驗、檢查活動,在指導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同時,監督現場勘查筆錄的制作過程。第三,規範證人制度。《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證人的作用是見證和監督現場勘查的全過程,但很多證人本身對現場勘查的法律規定壹無所知,其對現場勘查的見證作用也是無效的。綜上所述,對於不同案件的審理,現場勘驗筆錄非常重要,其內容和真實性是案件發展的重要信息。所以所有的檢查筆錄都要求非常嚴謹,不允許有任何虛假信息。應當依法收集、提取證據等相關證據材料,證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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