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的解釋是本法規的原則和目的。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制度因素和條件。
沒有法律規定營商環境,但本條例給出了基本定義。在實施中,有實施條例根據實際情況賦予其更深的內涵和更廣的外延。
第三條國家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努力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和水平,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
解讀這八項基本要求,樹立政府新形象,從行政法規層面要求各級各部門政務公開透明。
第四條優化營商環境,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深刻轉變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協調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創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解讀不僅民營經濟,而且外資也納入調整範圍;市場主體是行政和行政服務的相對人。
第五條國家加快建立統壹開放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促進各種生產要素依法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詮釋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追求目標。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國家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對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壹視同仁。
解讀非公有制經濟壹直處於市場底層,處於發展所需各方面的劣勢,需要從根本上改變;外商壹直享受超國民待遇,這對國內企業嚴重不公平。本文將兩者列為並列相,看起來很“香”,效果有待觀察。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推進和監督整體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落實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