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1條* * *夫妻有相互繼承的權利。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第1070條父母與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哪些屬於再婚夫妻* * *有財產?
再婚夫妻* * *財產相同:(1)再婚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勞務和財產所得。加薪,昂貴的珠寶,摩托車。汽車等等。(2)再婚夫妻壹方或雙方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及其他合法方式(如股息、利息、紅利等)取得的財產。)婚姻關系期間。(3)再婚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如專利權報酬、寫作報酬等。(四)再婚夫妻壹方或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5)再婚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6)再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超過10年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7)婚前為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8)結婚登記時,再婚夫妻壹方或雙方贈與的禮品、贈品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九)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0)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不能查清的,推定夫妻財產相同。即夫妻對某項財產的歸屬發生爭議的,除非主張權利的壹方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