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者永久終止的事故;
2.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規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根據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程度和影響範圍,壹般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重傷50人以下,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建築安全事故分類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身邊總會出現很多不同的建設項目,施工中層出不窮的安全問題也令人擔憂。近年來,社會上發生了多起建築工程安全事故,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下面是壹些關於施工中安全事故的相關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事故結果十分嚴重,事故及其嚴重情況是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事故損失達到1億元以上,這三種情況之壹的,視為特大事故;
2.重大事故,事故很嚴重。死亡人數在10至30人之間,或者重傷人數在50至100人之間,或者事故在5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三種情形之壹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3.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死亡人數在3人至10人之間,或者重傷人數在10人至50人之間,或者事故直接損失在1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這三種情況中的任何壹種都被認為是嚴重事故;
4.壹般來說,事故不是很嚴重。死亡人數在3人以下,或重傷人數在10人以下,或事故直接損失在1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