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播電視、安監、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組織、監督和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並納入相關工作檢查和考核。各部門要建立協作機制,定期學習,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壹)國家消防方針和政策;
(2)消防法律法規;
(三)防火知識;
(四)滅火、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和培訓的內容。
第五條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
(壹)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對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和專(兼)職、誌願消防隊負責人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計劃,並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審批、監督和管理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並實施監督管理。
以上內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