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學校的義務是對學生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護學生免受人身傷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傷害他人的,這些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學生擅自離校,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學校不需要承擔損失賠償。但是因為學生受到傷害,雖然學校可以不承擔損失賠償,但是有條件的話可以給學校適當的幫助。但是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學校給予的幫助只是適當的,並不是必須的。
學校發現學生逃課後,及時通知家長,並派老師出去尋找,履行了應盡的義務。所以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學校發現或者知道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而未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學生在擅自離校期間,已脫離學校管理責任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學校的行為沒有不當,造成學生受傷,學校就不必承擔責任。
學校(英文:School)是指教育者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受教育者系統地開展教育活動的組織。這個名字起源於中華民國。
學校是由專職人員和專門機構進行的有目的、有系統、有組織、有計劃的社會活動,直接目的是影響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最終使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達到預定的目標。
學校教育是指受教育者在各種學校接受的各種教育,是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教育的具體活動受社會需求影響,必須順應社會發展趨勢,承擔向社會輸送人才的職能。
壹般來說,學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學校主要分為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大學五種類型。
西周稱學校為“比雍”,是少數奴隸主貴族讀書的地方。古代稱流派為堯、徐、薛、蕭、蜀。當初也不全是專門的教育機構,也是學習養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