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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失信人名單的法律規定

關於失信人名單的法律規定,是維護社會信用秩序、促進信用體系建設的壹系列措施。

第壹,不誠信的認定

失信行為的認定是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前提。壹般來說,失信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違反信用承諾,如不履行合同;以及其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失信人員名單納入程序

個人或單位壹旦被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有關部門將依照法定程序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納入程序通常包括:調查核實失信事實、告知失信主體相關權利義務、聽取失信主體陳述和申辯、作出納入決定並公示。

第三,失信懲戒措施

對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個人或單位,將依法采取相應的信用懲戒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包括:限制高消費,限制飛機、高鐵等公共交通工具,限制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活動,限制獲得政府支持和優惠政策。同時,失信信息可能被其他部門和社會機構共享,進壹步影響失信主體的生產生活。

第四,信用修復和退出機制

為了鼓勵失信主體積極改正錯誤,恢復信用,我國還建立了信用修復和退出機制。壹定期限後,失信主體在履行法定義務、糾正失信行為後,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信用修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從失信人名單中去除,恢復其正常信用狀態。

總而言之:

關於失信人名單的法律規定,是維護社會信用秩序、促進信用體系建設的壹系列措施。通過識別失信行為,包括失信人名單,采取信用懲戒措施,建立信用修復和退出機制,旨在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1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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