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1.疫情防控期間,拒絕配合政府相關決策、命令或措施,如進入公共場所拒絕出示健康碼,不配合體溫檢測登記等,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在疫情防控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止相關工作人員執行為防控疫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應當承擔什麽刑事責任?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的,以“襲警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疫情防控期間,故意隱瞞行程,傳播危害公眾安全的疾病,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以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疫情防控期間,隨意破壞或者鬧事,導致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承擔什麽刑事責任?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或者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5.疫情防控期間,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應當承擔什麽刑事責任?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依法嚴懲傷害醫生的暴力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等嚴重後果的,或者撕扯防護用品、向醫務人員吐口水,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