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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民主權利和基本政治權利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指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比如妳有沒有權利參加國家組織的選舉活動,有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權利受到國家法律及其政治地位的限制。比如,罪犯在服刑期間,依照刑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民主權利是指公民根據國家法律和法令的規定,被允許行使的權利和應當享有的利益。理解“民主權利”的概念,必須把握“兩個關系”:壹是權利與法律的關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有什麽樣的法律,就有什麽樣的權利。在同壹個國家的不同時期,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權利。二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享有權利意味著承擔義務,承擔義務意味著享有相應的權利。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

法律依據:《憲法》第33條。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人民的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憲法》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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