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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受理舉報規定

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的拐賣、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詢問情況,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拐賣人、報案人、控告人和主動投案人簽名、按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2.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並制作接受的證據材料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自動投案人簽字。必要時拍照或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3.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時,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4、公安機關受理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或者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不同,甚至是誣告,也應當與誣告嚴格區分;

5.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綁架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1,有犯罪事實,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主觀存在;現有證據證明不是空穴來風;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其行為僅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該管轄的必須管,是否屬於失職;不該管的必須不管,管的就是越權。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們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調查核實。

公安機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查詢、檢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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