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
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9〕120號),納稅人的房屋部分出租或部分自用的,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應分別計算繳納房產稅。自用房產原值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自用房產原值=自用建築面積/(自用建築面積+出租建築面積)×房產原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出租、出借的房產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計算,房產稅從出租房產的次月起按房產租金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超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但是,應當註意的是,財產原值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第三條規定,應納稅的房產原值包括土地價款,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和開發土地所發生的費用。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地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按上述規定確定計入房地產原值的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