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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曉彤及相關奶茶公司被起訴。關曉彤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關曉彤及相關奶茶公司被起訴。關曉彤可能承擔哪些責任?根據《民法》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如果關曉彤不是合同的主體,不是公司的唯壹股東,那麽關曉彤就沒有資格作為合同糾紛的被告。但關曉彤仍推薦或者證明廣告虛假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這裏是對“假”情況的定義,具體案例要具體分析。不能只認為有合同糾紛就壹定是“假”的。人民法院將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和處理。

近日,關曉彤及相關奶茶公司被起訴,這壹話題登上熱搜,迅速引發網友熱議。公開資料顯示,該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原告為溫州歐格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為上海知趣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成都自然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關曉彤。對此,涉事奶茶公司成都自然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表聲明稱,關曉彤不是合同主體,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鑒於對關曉彤及公司的訴訟,已指派律師積極調查處理。

2020年8月,成都自然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關曉彤父親關少曾間接持股35%。“自然留下來奶茶”官網,品牌由自然留下來公司和關曉彤共同創立,關曉彤任經理。值得註意的是;加盟商爆料前,natural to stay奶茶公司拒絕開具發票,沒有商業特許經營許可證。

“關曉彤不是合同主體,未參與公司管理”,是否意味著關曉彤與自然留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沒有法律關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關曉彤不是合同的主體,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真的沒有什麽不真實的。但在訴訟中,關曉彤也被列為被告。在司法過程中,廣告代言人會因為食品藥品質量問題,對普通消費者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這場糾紛,個人認為,雖然關曉彤也被列為被告。但是,關曉彤不壹定要承擔這個責任。

關曉彤的父親間接持股,也就是說明星的家庭可以間接從這個品牌的奶茶中獲得營業收入。合同糾紛的責任方面也會影響間接股東的收益。

目前很多名人相關的餐飲加盟商“翻車”事件頻發。那麽,加盟商與沒有商業特許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事實上,與明星關聯的連鎖餐飲機構也應遵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條例》明確規定,相關機構必須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至於明星關聯的連鎖餐飲機構是否有商業特許經營許可證,法院還需要進壹步核實。如果明星開的加盟機構沒有營業執照,那麽面臨的問題就是加盟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不能退還的,折價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就分攤。

很多加盟商是因為“明星效應”加盟的,後來發現明星真的不是經營者。那麽,加盟商和明星之間有法律糾紛嗎?這件事往往是加盟商“明星效應”的預期。期望落空後,提起的合同糾紛訴訟,有的可以和明星有關,有的不能和明星有關。

希望以後明星們認真參與品牌管理,不要只是掛個名,然後別人來管。我們必須保護明星自己的形象。明星也要配得上,跟著自己走,認可自己的粉絲。粉絲為明星購買產品或加盟品牌。他們壹定不能被粉絲起訴,而是要承擔責任。他們必須保護自己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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