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度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及相關問題的法律制度,也是壹項重要的財產制度,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涉及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家庭生活的負擔,婚姻關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夫妻對外的財產責任。
夫妻財產主要分為兩類,夫妻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壹般來說,夫妻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結婚登記後取得的財產。離婚時,需要處理夫妻財產。
1.夫妻財產相同。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入為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婚姻關系的準入期是從取得結婚證到離婚或壹方死亡。夫妻對夫妻共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除日常生活需要外,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有的財產。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婚後所得的財產壹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全部財產購買的房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有要求分割財產的權利。如無特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有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除外)、其他應歸* * * *所有的財產等。
2.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夫妻壹方單獨所有的財產,也稱為夫妻保留財產和夫妻獨有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包括壹方的婚前財產、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壹方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婚前購買的房產有名下,房產有貸款,且是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買的,可能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壹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承擔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