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國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申請的程序是:
1.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雙方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離婚協議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應當協商壹致;
2.雙方* * *共同申請後,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離婚登記申請三十日後,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辦理離婚證,領取離婚證後,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
二、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需提交的材料有:
1,雙方戶口本和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 *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申請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