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壹個案件由兩個人民法院審理,然後終結的審判制度。第壹審人民法院宣告的判決、裁定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允許在指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壹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按照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案件實行壹審終審制;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壹審法院審理的案件在判決後即行生效,不存在啟動二審程序的問題;中級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在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該判決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後,該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壹個案件由兩個人民法院審理,然後終結的審判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