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根據法律,結婚必須登記。不登記結婚,就沒有夫妻關系,也就沒有男女關系。如果沒有登記,住在壹起,就形成了同居關系,但又不同於夫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妳的情況既不是夫妻,也不是同居(因為不同居)。
事實婚姻的問題:
事實婚姻的問題(註意區分事實婚姻和同居的時間點)
根據《婚姻法解釋(壹)》第五條規定,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 2月1日,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的,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附:結婚的實質性條件(以上規定合並,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即成立事實婚姻)
結婚的先決條件
首先,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
第二,婚姻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要鼓勵。”
第三,符合壹夫壹妻制。
禁止結婚的條件
第壹,壹定範圍內禁止血親結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二,禁止患有某種疾病的人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同時同居* * *叫夫妻,社會上的鄰居也認為是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