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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以上工傷怎麽處理?

年滿60周歲的勞動者能否獲得工傷賠償,在實踐中存在爭議。60歲已經到了退休年齡,首先要區分超齡工傷和退休工傷這兩個不同的概念。超齡工傷是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保險或養老金的在職職工,退休工傷是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已領取養老保險或養老金的在職職工。對於超齡工傷,仍然是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對於退休的工傷,是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基於以上分析,如果60歲發生工傷,首先要確認工傷人是否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妳已經享受了,那麽傷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所以不能走工傷救濟的途徑,只能通過訴訟提出賠償。如果不享受,建議去法院確認傷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然後申請工傷認定。

壹、工傷的認定標準是: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意外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二、工傷賠償標準是:

1,按傷殘等級賠償。壹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補貼為本人工資×25個月;三級補貼為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補貼為本人工資×21個月等等;

2.根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支付生活護理費,壹般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40%或50%;

3.喪葬補助金按照當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發放;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後,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不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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