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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綠度人民調解委員會?

法律分析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壹個群眾組織,本質是讓人民群眾自己組織起來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組織形式。首先,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居)委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由群眾選舉產生,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和法定條件從群眾中聘請其他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定的人民調解員都是群眾。他們有的兼職從事調解工作,有的全職從事調解工作。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中,只有壹個身份,就是群眾代表。他們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門,而是受群眾委托,解決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換句話說,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由普通群眾組成的解決群眾矛盾糾紛的組織。基層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指導和保障人民調解工作,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也不是行政管理,不直接幹預和幹涉人民調解活動。其次,人民調解的範圍是民事糾紛,主要是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涉及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民事糾紛。這些民事糾紛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都是法律允許當事人自行處置的,壹般不涉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可以在沒有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介入的情況下得到妥善解決。這裏的群眾也是非行政的,非司法的。第三,人民調解員和糾紛當事人地位平等。人民調解員對當事人沒有權力,整個調解過程應遵循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當事人的意願決定了他們是否接受調解,是否能達成協議,能達成什麽樣的協議。人民調解員與當事人主體地位平等,是人民的第三方角色,發揮著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化解糾紛、達成協議的作用。第四,人民調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強制的性質。從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來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主要依靠人民調解的公信力和道德輿論的約束力,由當事人自覺履行。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自治組織,不具有國家強制力,人民調解協議未經司法機關確認不具有強制力。此外,在壹些特定地區(如集貿市場、旅遊區、開發區)、特定行業(如大型商場、醫療單位)和毗鄰地區(如城鄉結合部、相鄰行政區域界線)建立和發展了人民調解組織,就地解決了大量消費糾紛、醫患糾紛、邊界糾紛等復雜疑難糾紛。這些調解組織有的是由相關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發起成立的,有的是由鄉鎮、街道組織成立的,體現了行業特點和專業要求,但本質上仍然沒有偏離人民群眾的自我管理。

法律依據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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