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盜版軟件侵犯了軟件著作權。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出版或註冊其軟件;
(二)將他人的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的;
(4)在他人軟件上簽名或更改簽名;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軟件的;6.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暫時許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公開復制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
(十壹)播放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拍攝音像作品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為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獲得報酬。
二、軟件侵權盜版的形式有哪些?
軟件侵權和盜版的形式如下:
1.最終用戶盜版,最終用戶特別是企業用戶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範圍使用軟件;
3.硬盤預裝盜版,廠商、系統集成商或電腦廠商為客戶在電腦中預裝操作系統或某些應用軟件;
3.網絡盜版;
4.在街上賣盜版光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