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警察不構成妨礙公務罪的,壹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涉嫌妨礙公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妨礙公務壹般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對於妨礙公務管理的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5.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6.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礙公務罪從重處罰。
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妨害公務罪情節壹般,社會影響較小,未造成輕傷的,量刑起點為四個月拘役。妨害公務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量刑起點為壹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等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壹次輕傷,可以增加壹至三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三至六個月,以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準刑可以增加20%以下:
(1)嚴重擾亂公共秩序;
(二)造成大量財產損失的;
(三)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4.公職人員公務行為不規範的,基準刑可以減少10%-20%。
綜上所述,根據具體情況,妨害公務可以分為妨害公務的違法行為和妨害公務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