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企業登記管理是指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對企業及其相關事項進行審查登記,將登記與企業管理監督相結合的壹項工商管理法律制度。企業登記分為兩種:壹種是企業法人登記;壹個是商業註冊。企業法人登記的目的是創設法人,審查企業及其事項,授予企業法人資格,監督管理企業的組織和存續。企業法人登記及其登記管理制度出現較晚,是企業制度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與企業設立中“標準化”的普遍推行有關。商事登記又稱商事登記、企業註冊,其作用是政府承認壹個企業和商號、行號的合法性,允許其開業,並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商業登記歷史悠久,可以追溯到西歐中世紀為商人或加入行會的人設立登記簿的做法。在中國古代,給牙商分發“牙膏”,給鹽商“鹽介紹”,可謂是商業登記。在世界範圍內,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將這兩種註冊方式結合起來。我們國家也是如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並核準登記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非法人企業、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與工商登記分開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在同壹個登記機關設立不同的登記簿,如德國對合資公司和其他公司、企業分別設立登記簿;另壹種是由不同的器官註冊。例如,在中國臺灣省,公司法人除經濟部發給執照外,還需市縣政府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才能開業。企業法人登記和商事登記作為壹個統壹的制度,合二為壹,有利於對企業組織、能力、行為的統壹監督管理,但分開登記管理也是合理的。這種合理性主要在於:首先,在壹個幅員遼闊的國家,特別是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必然存在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市場,企業的工商登記應當與其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和通常經營區域相聯系,以便於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管;但企業法人登記不能過於分散,否則容易造成對企業法人條件及其設立標準的不同控制,企業名稱重復和沖突在所難免,不利於企業跨區域交易和全國統壹市場的形成。其次,從理論、實踐效果和國際慣例來看,企業年檢的目的和功能應該是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動態監督,主要不是審查企業的法人資格或主體資格,以便登記機關和社會相關主體了解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有助於維護社會交易的安全。我國現行法律對此並不十分明確,但實際做法也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年檢的固有性質。比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要求企業在年檢時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1條規定:登記機關根據公司提交的年檢材料,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資格進行審查確認。企業法人年檢不合格或年檢不合格,甚至因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涉及企業的信用和聲譽。應該給企業通過努力工作和誠實經營來恢復信用的機會。交易安全問題應由市場主體通過企業登記信息公開、公信及其制度化保障來避免和解決。沒有必要在這種情況下使企業喪失法人資格,否則會導致許多無效的法律關系,不利於企業及其活動的正常延續。這是我國當前企業登記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弊端之壹,因此有必要分析和借鑒企業法人及其業務分別登記管理的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回答可以獲得2分,如果回答被接受,可以獲得獎勵點和額外的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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