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進行非交通活動。
並且第壹百零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依法處以罰款;造成過往行人、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所以城管不允許小攤販沿街叫賣也不需要和無照經營有太大關系。無證經營歸工商部門管,城管和工商不是壹個部門。
擴展數據:
城管執法範圍:
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汙染、施工噪聲汙染、施工揚塵汙染、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
3.環境保護管理: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5、交通管理部門對在城市道路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政處罰。
6、水務管理對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章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
7、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食品銷售場所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