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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186條規定

這篇文章是關於禁止流動電荷的。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文章註釋】本文是關於禁止抵押的。

抵押合同或抵押條款,是指債權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該條的規定與中國《擔保法》的規定是壹致的。如果法律支持提供抵押,不僅不利於保護抵押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悖於民法規定的平等、公平原則。

[參見]

《擔保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

例如,甲方向乙方借款65438+萬元,用自己價值30萬元的房屋擔保。如果允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那麽部分抵押人可能會為了眼前的燃眉之急而做出不利的選擇。這樣的結果不僅不利於保護抵押人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民法規定的平等、公平原則。

擴展數據

有些人對禁止浮動抵押有不同的意見。他們認為:

首先,禁止抵押違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抵押合同只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沒有欺詐、脅迫或者其他非法原因的情況下,自願達成抵押合同的,沒有任何過錯。

第二,抵押合同的訂立並沒有對抵押人不公平。抵押財產的價值不是壹成不變的。有可能在抵押成立時抵押財產的價值遠大於擔保債權,而在抵押實現時抵押財產的價值已經暴跌,但又遠小於擔保債權。

特別是在中國市場經濟尚未成熟的時候,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廣泛的幹預和控制。很多政府的政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很多抵押房產的價格,政府的決定往往是不穩定的。所以抵押房產價值漲跌的情況並不局限於學者的理論。

如果抵押權人已經與抵押人約定將這些抵押財產進行抵押,那麽在實現抵押時,抵押財產的價值就會下降,債權人會受到很大的損失。第三,訂立抵押合同或抵押條款,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實現抵押的成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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