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12.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這說明勞動部明顯將勤工儉學排除在勞動關系範圍之外。
在傳統的實習模式即教學實習中,大學生以學習為目的,到用人單位進行短期或不定期的實習,參加用人單位的工作是在校學習的組成部分。
無論實習單位是學校安排的,還是學生自己聯系的,實習的目的都不是為了獲得報酬,而是為了獲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的目的不是為了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而是讓實習生“利用業余時間實踐學習”。這種情況下,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壹般不存在勞動關系。
擴展數據
勞動部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意見的通知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18.員工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9.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壹般初次入職或再就業的員工都能同意。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轉換期間,用人單位與原固定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0.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根據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初次就業還是從固定工轉為固定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的終止條件規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21.用人單位被批準招用農民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對從事地下礦山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或崗位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八年。
22.《勞動法》第二十條中“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壹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連續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固定工的轉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