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證明申請人違反本規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應當根據情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隱瞞或者偽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充醫生,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二)塗改或者偽造、變造、倒賣或者出售醫學檢查文件和醫學資料的。
第67.57條醫療證明的持有人違反了這些規則。
醫學證明持有人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履行職責,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從事相應民用航空活動時未攜帶體檢合格證,或者使用與其履行職責不相符的體檢合格證等級的;
(二)發現身體狀況發生變化,可能不符合醫學證明相應醫學標準時,未按程序報告的;
(c)在履行職責時不遵守醫療證明中規定的限制。
第67.59條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壹)任何機構使用未取得或者持有有效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相應的民用航空活動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民航局可給予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1)協助申請人隱瞞或者偽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者提供申請人本人以外的生物標本,或者在體檢時冒充人員的;
(二)塗改、偽造、變造、倒賣或者出售塗改、偽造、變造的體檢證明的;
(三)未取得醫學證明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
第67.61條驗證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的行為。
認證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體檢證明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細則規定,或者未依法履行本細則第67.47條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