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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洗浴美容美發經營場所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洗浴美容美發管理,促進洗浴美容美發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洗浴、美容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洗浴經營場所除附屬洗浴設施和賓館、飯店、寫字樓、體育場館等社區便民服務設施外,營業面積不得少於500平方米。第四條在洗浴、美容美發場所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暫住證和工作證。

使用農民工的洗浴、美容美發經營者,應當持相關證明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用工。

美容師、理發師、按摩師等專業人員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第五條嚴禁洗浴美容美發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嚴禁提供色情服務;嚴禁開設賭場和賭博;嚴禁吸毒、販毒和傳播淫穢書籍、音像制品、圖片等物品。

洗浴美容美發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發現洗浴美容美發場所內有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違法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六條洗浴美容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提供有償陪護、異性按摩(經市殘聯批準的頭部、足底按摩和盲人按摩除外)。

(2)禁止張貼、懸掛、展示設備格調低下、違背社會主義道德的圖片或裝飾品。

(三)洗浴、按摩場所不得設置全封閉房間;美容院只能設置開放式隔斷。

(四)從業人員著裝統壹或者佩戴統壹服務標誌。

(五)專營或主營洗浴的,其營業時間不得超過淩晨2時;除依法辦理旅館登記手續外,不得為顧客提供過夜服務。

(六)其他有關工商、消防、衛生、環保、旅遊、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以及國家和本市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標準。第七條向洗浴美容美發經營者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宣傳教育承租人遵紀守法,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和預防治安案件工作。

(二)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要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包庇或縱容。第八條洗浴美容美發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違反第六條第(壹)、(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違反第(壹)項規定的,可處以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六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由商品流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六)項的,分別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商品流通、環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向洗浴美容美發經營者出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條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洗浴、美容經營活動,或者為違法行為人提供信息、提供保護或者包庇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本規定自2001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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