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退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維護學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規範校外培訓機構退費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校外培訓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學科輔導、興趣班、培訓班等。
第三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合規經營,確保退費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退款標準
第四條學生有權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申請退費。
第五條學生在校外培訓機構學習的部分,按照所學學時和服務費折算,不得隨意扣減。
第六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明確退費標準,退費標準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退費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案由證明、戶籍遷入證明等。
第三章退款程序
第八條學生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費,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校外培訓機構收到退費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學員或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向學員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返還退款,退款方式應當與原支付方式壹致。
第四章異議處理
第十壹條學生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校外培訓機構的退費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二條學生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並由校外培訓機構另行審查。
第十三條經審查,學生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訴成立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賠償或者調整退款金額。
第五章處罰措施
第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有強制不合理扣費、未明示退費標準、未提供書面告知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本校外培訓機構。
這是校外培訓機構退費管理辦法的壹個簡單例子,具體的管理辦法可能會因地域、機構性質、法律法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校外培訓機構在制定自身退費管理辦法時,應充分考慮各種情況,確保學生和家長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