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資金拆借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企業將其暫時閑置的資金以壹定價格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的行為。壹般來說,企業資金拆借會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在某些情況下,企業資金拆借在某些特殊行業是有效的,具體分析如下:(1)企業間資金拆借因違法而無效。從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來看,限制或禁止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種。壹個是最高法院發布的1996號《企業資金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企業借款合同違反相關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第二,中國人民銀行1998發布的《關於企業借貸的批復》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2)企業的資金借貸是有效的。1.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新《公司法》修訂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供資金,只收取固定金額款項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確認了房地產開發領域企業之間借款的合法性,認可了貸款不承擔經營風險,收取固定回報的房地產開發模式。2.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從《公司法》來看,整篇沒有直接規定公司借貸的合法性,但從董的忠實義務可以看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可以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其他應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央行出於金融行業監管的需要禁止企業借貸,那麽按照上述理解,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客觀性: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用借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進行投資。拆借資金限於支付存款準備金、保管備用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到期後的閑置資金。借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和銀行間外匯頭寸的不足,解決臨時性流動資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