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稅率為: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營業收入是指:
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和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來源於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2 .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3.個人從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分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 .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擁有債權、股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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