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科學概念
規律是事物內在的客觀必然性,不因人類的發現和認識而發揮普遍作用,也不因時間、地域、民族而不同。法律是客觀存在的,獨立於人的喜好和意誌,既不能被創造,也不能被消滅,只能被發現。
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規範,是社會關系的反映。立法者要調節社會關系,必須準確理解、把握和反映社會關系的客觀規律,必須受客觀規律的影響和制約。
所以,科學立法,就是不能超越社會經濟發展規律,不能盲目制定不切實際、不可執行的法律,就是要把符合規律、經過實踐證明是好的事情固定下來。無視客觀規律,超出社會發展的承受能力,無視社會成本,是不科學的立法。
其次,立法在反映和體現客觀規律的同時,也必須遵循法制本身的內在規律。平衡立法很重要。如果法律不統壹,守法的人就會混亂。
科學立法是遵循法律體系的整體性、統壹性、協調性和內在和諧性。只有符合法律本身的內在規律,才能有效地規範社會生活,調整社會關系,構建理想的社會秩序。
第二,科學內容
關於權利與權利,必須堅持權利平等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任何特權,必須兼顧不同社會群體和不同階層的利益。關於權利和權力,必須以保護公民私權為重點,對公權力進行必要的規範、限制和監督,保持權利和權力的平衡。
關於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必須對等,義務必須有權利、義務的來源和從屬權利,義務必須且只能為權利設定;關於權責,要樹立“用權必負責、用權必監督、侵權必賠償、違規必追究”的理念,堅持權責統壹的原則,確保權責緊密相連、權責完全脫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