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規章備案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規章備案規定》是2014年2月1990日國務院令第48號發布的。為做好規章備案工作,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國務院部門規章由本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國務院法制局具體負責法規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送國務院法制局處理。
二、規章應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國務院備案。報送備案的規章應當包括規章正式文本十五份、起草說明和加蓋報送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部門)印章的備案報告五份(備案報告格式見附件壹)。規章正式文本或者起草說明未標明制定該規章的具體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名稱的,報送機關還應當附具制定依據和有關說明材料。報送備案的規章及相關文件應當打印或印刷,不得作為會議文件或文件匯編的碎頁報送。
3.國務院各部門工作中發現地方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國務院工作中發現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法制局報告,並附書面說明。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發現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有矛盾的,可以向國務院法制局報告,並附書面說明。
四、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壹年度發布的規章目錄報國務院法制局備案。國務院部門規章目錄由本部門報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章列入主辦部門報送的部門規章目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發布的規章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送。報送備查的目錄應當包括規章名稱和發布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