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有顯著的區別:
第壹,管轄權的取得不同。在訴訟過程中,只要壹方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受理後,另壹方必須應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必須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前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
第二,法官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但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並約定仲裁庭人數的除外。
第三,審判原則不同。法院審理壹般公開進行,只有部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壹般不公開審理案件,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第四,審判程序和當事人的主動作為不同。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嚴格遵循程序法的規定,而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由,幾乎每壹步都可以掌握主動權。
第五,監管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有錯誤,可以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實行壹裁終局制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2)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合議庭應當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二、律師在不同階段的作用?
1,談判階段:律師可以查看賠償協議和諒解書的具體內容,尋找漏洞,進行反擊,成本低,節省雙方時間。
2.仲裁階段: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利弊,明確自己在仲裁中的地位。律師接受仲裁委托後,應當出庭參加仲裁,參加庭審調查和辯論,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3.訴訟階段:
(1)可以降低訴訟風險,這涉及到很多法律專業知識。因此,如果聘請律師,完全可以控制和防範訴訟風險。
(2)作為原告,請律師全面索賠,作為被告,可以和對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律師在充分了解案情後,可以對被害人遭受的損失進行全面賠償,並指導當事人或律師完整收集證據,盡可能支持其請求。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也可以和他對質,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3)請律師可以減少當事人的痛苦。普通人很少和法院打交道,尤其是遇到不講理的對手。壹個普通人很難接受這樣的現實。如果聘請律師,可以委托律師辦理,會省去很多麻煩。請律師勝訴更有保障,索賠更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