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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被宣布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法院宣布其死亡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消滅。

撤銷死亡宣告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婚姻關系自行恢復,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恢復的除外。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去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是確立了夫妻關系,也就是確立了婚姻關系。

其中包括:

1,婚姻的主體是男女之法。如果不是男女生理差異的結合,不構成婚姻法。

2.婚姻是壹種法律行為。比如申請結婚的雙方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

3.婚姻的法律後果是確立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這樣壹種已經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者夫妻雙方都無權依法解除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五十壹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撤銷死亡宣告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婚姻關系自行恢復,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被撤銷死亡宣告後,不得以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財產,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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