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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如何規定的?

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如何規定的?

壹.當事方陳述

1.壹方提出的索賠或對另壹方索賠的承認。提起訴訟發起訴訟。(訴訟相關問題)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導致訴訟程序終結。

2、當事人提出的法律理由和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確定訴訟對象,從而確定審判的基本方向。(訴訟標的不同學說)

3.當事人關於證據證明力和證明力的爭論。質證權的內容。

4.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在辯論的情況下,它具有引導審判和決定審判內容的方向。

(1)有舉證責任的壹方對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

(2)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對另壹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3)必須重視現代民事訴訟中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的說明義務。

在依職權審理的案件中,當事人陳述不具有確定審理範圍的功能,但也可以大體上為司法機關指明審理案件事實的方向。

這裏要註意的另壹個問題是當事人陳述在現代民事訴訟中的新功能。作為證明的對象和方向,當事人的陳述稱為當事人的聽證;是指法官為了解案情,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提問,使當事人對所有重要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充分說明的程序制度;當事人的陳述作為壹種證據形式,稱為當事人的詢問。

當事人詢問是以詢問當事人本人為重要證據方式,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詢問的程序性制度。

第二,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三十壹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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