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勞動仲裁同意調解後的流程:1。調解申請:指企業勞動爭議雙方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要階段。雙方均可申請調解或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方可受理和進行調解。2.案件受理:在調解委員會的受理和審查中,主要審查三項內容:壹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第二,爭議案件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第三,爭議案件是否屬於調解委員會受理範圍。調解委員會審查案件後,可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後,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進行調查。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的爭議事實以及申請調解的意見和依據;調查與爭議有關的其他人員、單位和部門及其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查閱、閱讀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4.實現中介:實現中介有兩種結果。首先,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此時,應依法達成調解協議。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未達成協議。這時就要做好刻錄工作,並制作調解意見書,提出處理糾紛的意見。5.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協議達成後,糾紛雙方應自覺按照達成的調解協議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建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功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申請調解的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耐心引導並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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