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權利請願書全文有八條,列舉了國王濫用權力的行為;重申過去限制國王征稅權的法律;強調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征稅和借貸;重申大憲章關於保護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內容,規定未經同級貴族依法審判,不得逮捕、監禁、流放、剝奪財產或以其他方式損害任何人;規定陸軍和海軍不得在居民樓駐紮,不得隨意根據戒嚴令逮捕自由人。
《人身保護法》規定不得逮捕和拘留,除非是基於法院簽發的說明理由的逮捕令;已被依法逮捕的,應視裏程情況定期移送法院審理;經被逮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法院可簽發人身保護令,命令逮捕機關或人員陳述逮捕理由,並押送、保釋或釋放被逮捕人。違者可能被罰款。但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漢奸和重罪犯;在戰時或緊急情況下,人身保護法的效力可以中止。
《國家權利和自由及王位繼承宣言》是壹種非法權力,它利用國王的權威,在未經議會同意的情況下,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的實施。最近有了國王的權威,廢除法律或執法的越權是違法的。設立壹個審理宗教事務的帝國法庭的命令,以及所有其他類似的命令和法庭,都是非法和有害的。未經議會許可,以國王特權為借口為國王收錢或供國王使用,超過議會批準的期限或方式,都是違法的。向國王請願是臣民的權利,所有針對這壹請願的定罪或指控都是非法的。除非經議會同意,平時在王國招募或維持常備軍是非法的。所有身為新教徒的臣民,為了防禦,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考慮情況,配備武器。議會選舉應該是自由的。議會中的言論、辯論或討論自由不應在任何法院或議會以外的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質疑。我們不應該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也不應該處以過高的罰款,更不應該不分青紅皂白地施加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陪審員要正式登記申報,審理叛國案件的陪審員要自由世襲。在定罪之前,特定人所做的所有轉讓以及對罰款和沒收財產所做的所有承諾都是非法和無效的。為了糾正所有冤情,修正、加強和維護法律,議會應不時舉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