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自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書面質疑。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招標供應商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做出答復。
供應商對招標采購單位的答復不滿意或者招標采購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投訴處理期間,財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三十多天了。投訴和處理。
法律依據: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投訴,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答復期限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壹條投訴人就同壹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保密。
所以公示期壹般為5個工作日,但也可以在10天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