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土地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3、市縣政府土地部門審查制定征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征用土地的計劃應當依法經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征地公告:(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範圍: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時限等。
(4)公告的後果:公告後種植或種植的農作物或修建的建築物不納入補償範圍。
2.征地補償登記:(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中指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書等證件。
(5)未登記的後果:納入賠償範圍。
3.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1)起草機關: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起草依據:土地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結果、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村公布方案,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五)審批: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請市、縣政府批準。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認定審批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2)費用繳納:俠客自方案出臺之日起3個月內,向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繳納。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的,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6.土地交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四十三條*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農用地轉用由國務院批準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