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在於,根據現有法律,如何處罰發行小卡的行為還存在法律空白,違法成本低,導致“卡黨”有恃無恐。
法律人士表示,“發小卡”的行為表面上涉及很多法律法規。但由於卡片內容沒有明確表述為拉客@嫖娼、賣@嫖@娼,目前還需要把握,散發小卡片的行為應定性為拉客@嫖娼、賣@嫖@娼甚至組織、引誘、容留、介紹@賣。散發小卡片的人壹般是尾隨客人或者潛入酒店樓層將卡片塞入客房,公安機關不定性為擾亂單位和公共場所秩序,因此難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規進行處罰;目前在我國,酒店被視為“公共場所”,在酒店內發放小卡片不認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因此不能定性為我國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以公安機關往往只對散發小卡片的人進行批評教育就放行了。只有送小卡片的人與酒店工作人員發生肢體沖突,造成人身傷害,公安機關才能處罰。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往往拘留24小時。
但在實際執法中,無論是對酒店發布小廣告的管理,還是事後的處罰,都是模糊不清,力度不足。上海桔子酒店傷人案主審法官朱希偉通過長期的司法實踐發現,酒店內散發的小廣告與販賣@賣淫@嫖娼的行為有很大關系,而小廣告的散發屢禁不止有多方面的原因:壹是法律對散發小廣告的打擊力度不夠。“公共場所發布的小廣告屬於城管,如果內容是色情的,屬於公安。即使黃被警察抓了,光靠打廣告也很難處罰他。即使通過小卡的聯系方式進行調查,也非常耗時,因為發行廣告主往往獨立於實際聯系人員和色情服務提供者。”另外,壹些酒店對這種行為采取放任的態度。很多酒店員工認為這不關他們的事,不想多管閑事。可能他們被打了之後處理不了。
所以,想要根治這個“頑疾”,需要多部門共同努力。